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名称

聚祥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编号

ZD-009

版本

1.0

拟制

财务组

审核

秘书长

批准

理事会

生效期

2020.06

 

鄂尔多斯市聚祥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为规范项目管理,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支持和推动公益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鄂尔多斯市聚祥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鄂尔多斯市聚祥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项目,是指符合本基金会宗旨、慈善理念和业务范围,由本基金会策划、发起、实施的公益项目。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1.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2.慈善项目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3.合作慈善项目。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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