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聚祥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
编号 |
ZD-005 |
版本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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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 |
合规组 |
审核 |
秘书长 |
批准 |
理事会 |
生效期 |
2020.0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公开是基金会的责任与义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是基金会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基金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
第二条 为规范鄂尔多斯市聚祥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一致。
基金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基金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金会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基金会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基金会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九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包括基金会官方网站、基金会出版物、基金会官方微博、基金会官方公众号、基金会年度报告、中国社会组织网、慈善中国网站、民政部指定媒体、基金会中心网等。
公开信息还可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等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媒体应当能够覆盖基金会的活动地域。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审议通过《聚祥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授权运营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二)运营组负责公开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
(三)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由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六)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信息公开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三条 秘书长是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合规组应制定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并将信息公开的职责落实到每位员工的工作中。
第十四条 运营组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本基金会应当说明或者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