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祥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名称

聚祥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编号

ZD-004

版本

1.0

拟制

财务组

审核

秘书长

批准

理事会

生效期

2020.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鄂尔多斯市聚祥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各项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簿,对基金会收入进行专门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筹集、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与义务,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捐赠发票。

第八条  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发票,捐赠人不需要捐赠发票或匿名捐赠,基金会开具捐赠发票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九条  基金会收到现金或支票,应及时将现金及支票存入银行账户。

第十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如受赠资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不得作为基金会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建立捐赠实物分类登记表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收支账册纳入法定账簿记账,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捐赠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按照捐赠人购得固定资产时的发票扣除已折旧额入账;

(四)捐赠人捐赠股权以原始价或捐赠时的市值入账;

(五)捐赠人捐赠无形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二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捐赠收入与交换交易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记入捐赠收入。

第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十四条  各项收支均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管理各类票据和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十五条  基金会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七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慈善活动支出: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无偿提供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费、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第二十条  管理费用:慈善组织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险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一条  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费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第二十二条  慈善活动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或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的 8%;

(二)属于限定性捐赠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方式、金额和支付时间均在协议生效后执行;

(三)属于非限定的捐赠支出按照理事会审核议定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20%。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支出控制,有效利用基金会资源,提高公益行为的效率,基金会全面实行预算管理,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年度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由秘书长根据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提出是否对年度预算进行修订建议,报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在年内季末年末,财务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审核。

 

第五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物资管理包括:捐赠物资、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且单价在 2000 元以上,耐用时间为 1 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不计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捐赠物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进行严格验收、分类管理,并执行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意愿划拨、使用。

在接收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经捐赠人同意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管,严格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依规开展各类财会工作。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较为严重的,要向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账簿登记完整规范,账务处理准确及时,核算合规合理。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真实、完整。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定期分析财务收支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秘书处及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严格审核报销手续、报销单据。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会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从事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一人办理货币财务的全过程,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至少由两人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及时入账。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财会人员发生调动,离职应当提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十五条  依法接受财务审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与会计监督。

 

第七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和报表编制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八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涉及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及其他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聚祥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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